小三介入婚姻家庭有哪些危害?首先,危害家庭,危害社会。婚姻家庭中的一夫一妻制关系是世界上最亲密的、在法律上建立在情感基础上的关系。一旦关系出现危机,关系发生变化,转眼间就会变成世界上最冷漠的关系。由于第三人的介入,有过错一方对另一方缺乏体贴、温暖、关心和爱护,有的甚至采取过激行为,酿成一系列严重恶性刑事案件。其次,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成都市私家侦探认为家庭在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中的特殊作用是任何社会都无法否认的。很多单亲家庭的孩子,在缺乏温暖、关爱和安全感的家庭氛围中生活和成长,最终导致孩子心理扭曲和放任行为,有的甚至滑入犯罪的深渊。此外,通奸、同居还可能导致非婚生子女数量增加,不仅破坏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而且影响非婚生子女的身心健康。可见,因小三介入而导致的高离婚率正在侵蚀正常的婚姻家庭生活和稳定的社会环境,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这应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小三干涉小三的家庭是非常有害的。那么法律如何认定小三干涉婚姻家庭呢?“第三人干预婚姻家庭”是一种具有特定主体、特定主观故意、特定客观后果的侵权行为。首先,从主体角度来看,“小三”可以是配偶,也可以是未婚人士,但介入的人必须是存在合法配偶关系的人。介入情侣或未婚同居者之间的性关系,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第三人。其次,从主观上看,“第三人介入婚姻家庭”的行为必然具有拆散他人合法配偶或者希望与其成为合法配偶的目的。如果该人无意成为合法配偶,卖淫和一般通奸不属于“婚姻和家庭的第三方干预”的范畴。最后,客观结果是,“婚姻家庭第三方介入”是上述目的所支配的性别关系的实际落实。
1、精神恋爱不属于“小三介入婚姻家庭”
一般的婚外恋,如果仅仅是精神恋爱,并未发生两性关系,通常不应认定为“小三介入婚姻家庭”。
2、“小三介入婚姻家庭”必须是合法的婚姻关系
“小三”介入的对象一定是合法的婚姻家庭。如果希望介入的是违法的婚姻关系,其对象不是合法的配偶,也是不能构成“小三介入婚姻家庭”的。比如说,与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发生两性关系,与一般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或同性恋者发生两性关系,都不能认定为“小三介入婚姻家庭”。
3、关系暧昧一般不属于“小三介入婚姻家庭”
关系暧昧”确实是一种妨害婚姻家庭的行为,但还未达到“小三介入婚姻家庭”的程度。因为“关系暧昧”本身处于一种当事人也无法说清楚的状况。审判实践中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双方发生过两性关系,认定为“小三介入婚姻家庭”容易导致冤假错案。另外,对于一些模棱两可的证据,应认定为一般的“关系暧昧”,不能轻易以“小三介入婚姻家庭”对待。
4、“小三”被骗或胁迫不属于“小三介入婚姻家庭”。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无过错配偶控告,有确凿证据证明,其配偶确实与他人姘居,最后还要调查清楚“小三”是否明知故犯,还是受骗上当。如果第三人是受骗上当或胁迫,根本不知道与之同居者是有配偶的人,则不能以“小三介入婚姻家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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